2007年8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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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郭晓宇

  8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部备受关注的“经济宪法”终于有望出现在公众面前。
  
  禁止垄断协议但有例外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但同时,它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大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
  据此,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也包括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同时,草案又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等目的,则不予禁止。
  
  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草案采取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同时,为了便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准确有效地执法,草案还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包括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并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依据,明确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
  
  经营者集中需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结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
  草案对经营者集中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要求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专章规定行政性限制竞争
  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据此,草案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郭晓宇)
  据《法制日报》
  
  链接
  垄断行为包括三种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邹声文 张宗堂)